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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井子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修订)
作者:卫生局 发布时间:2006-12-01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91号)要求,现对本实施方案予以修订。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领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福利型和大病统筹型相结合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通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达到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轻农民经济负担的目的。各镇政府现已设立专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切实组织并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两年实践,此项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6年农民参合率力争达到100%,筹资标准力争达到每人每年100元。
(二)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定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各级财政每年要保证一定的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2.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3.科学管理,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逐步形成健康、有序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组织管理
(一)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镇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各镇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二)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各镇成立新型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亲自任组长。设立新型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并成立由人大、纪检、财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
                                     三、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低于10元。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要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助。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不低于每人每年20元。
(三)镇级政府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资助不低于20元,有条件的镇可适当增加投入。
(四)区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不低于20元。
(五)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不低于30元(大政办发〔2006〕91号)。
                                     四、资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一)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用帐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标准合理筹集,建立方便、快速、简捷的支付方法,及时审验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二)村集体经济投入和农民个人缴纳资金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后,市、区、镇财政支持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农民人数,及时全额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帐户。
(三)镇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机构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深入调查摸底,广泛征求农民及医疗机构意见,制定报销或补助病种等大病统筹管理办法,具体、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标准和额度。确保基金不超支或过多剩余。为提高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农民抗风险能力并兼顾农民受益面,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未花销的,年底要进行一次免费体检或对50岁以上老人免费体检一次。
(四)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汇报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区政府委派审计部门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医疗服务管理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医疗机构的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医疗服务。
(一)各地区医院、村卫生所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优质价廉,杜绝“三不合理”现象,降低医疗成本。接待持有农村合作医疗证的农民看病免收挂号费、诊察费、专家诊疗费、专家会诊费等费用;辅助检查费用实行适当优惠。
(二)各地区医院要成立专家救护医疗队,对优抚对象、农村低保户、特困户在医疗方面实行特殊照顾和救助,建立医疗档案,辅助检查费用减免50%,并派医疗队对行动不便的农民送医送药上门。
(三)如需转诊,地区医院负责转上级指定医院就诊治疗。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品目录所列项目,公平、公正地审验医疗费用单据,为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提供合理、准确的支付依据。
(五)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定点医院和从业资格。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
区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
组  长: 闫  敏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董国英    区卫生局局长
成  员: 周晓春    区卫生局副局长
                闫克右    区财政局副局长
                张承喆    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医政管理科),主任由周晓春兼任,成员为崔鸿雁、姜培兰、郭然,负责全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新型合作医疗的有序运行提供重要保证。各镇、村要稳步改革、稳步推进、建立长效的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机制,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要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将合作医疗工作列入各镇年底目标综合管理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广泛宣传
把群众自觉参与作为搞好合作医疗的着力点,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
(三)科学组织
把制定和落实各项措施作为实施合作医疗工作的重要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精心筹划,环环相扣。各镇在出台实施细则的同时,要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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