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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市化进程中卫生工作的意见
作者:卫生局 发布时间:2006-12-01
    为做好我区城市化进程中卫生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方针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甘井子区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进一步明确城市化地区医疗卫生工作的责任,重点加强基层预防保健网络建设,突出公共卫生职能,初步建立与甘井子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二、构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责任分工
(一)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在城市化过渡阶段,各镇及涉农街道地区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仍负有为本地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承担管理村办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并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办公用房、人员、设备以及必要的经费,保证预防保健工作正常开展,满足本地区居民基本公共卫生需求。
(二)各镇和涉农街道
    做好本地区公共卫生体系规划与建设,加大对地区医院的扶持力度。在城市化过渡阶段,负责组织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建立本地区的公共卫生体系,监督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工作落实情况,并组织地区医院对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承担的公共卫生工作进行考核评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负责本地区公共卫生体系网络建设,同时加大投入力度,保证本地区居民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关于地区医院的职能转变
    大连湾、辛寨子、红旗、凌水、营城子、革镇堡、南关岭七所地区医院,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站牌子,并按标准配备公共卫生人员、办公用房、设备等,满足公共卫生工作需要;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职能,逐步实现由原农村地区医院向城区型综合医院的转变,在完成本地区基本医疗基础上,扩大社区卫生服务等工作的范围。
四、关于村卫生机构和人员的转归
    各镇及涉农街道地区的村卫生所要转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或防保站。原村卫生所房屋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可转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建筑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可转为防保站。
(一)社区卫生服务站和防保站用房配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建筑面积不能低于200平方米,其中专门用于预防保健的(计划免疫、妇保、儿保)房屋面积不能低于60平方米。防保站用房建筑面积不能低于60平方米。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和防保站的执业范围
    1.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范围:基本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和预防保健(计划免疫、妇女儿童保健、健康教育、传染病预防)。
    2.防保站的执业范围:预防保健工作,主要包括计划免疫、妇女儿童保健、健康教育、传染病预防等。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或防保站举办体制
    原村办的卫生所转变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或防保站后,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卫生服务站或防保站的举办主体,建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或防保站的房屋产权归原产权单位所有;已完成地区医院和村卫生所一体化管理的地区,地区医院是社区卫生服务站或防保站的举办主体,维持现行体制不变,建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或防保站房屋产权仍归原产权单位所有。
    鼓励地区医院和村卫生所实行一体化管理。实行一体化管理地区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向地区医院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站或防保站办公用房。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配置
    1.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基本医疗人员须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1名以上执业护士。
    2.每个社区服务站或防保站从事预防保健人员至少2名(本地区服务人口数低于1000人或0—6岁儿童低于50名的村,可安排1名),其中计划免疫专干1名,妇保、儿保专干1名。专干要求的资质条件是乡医、护士、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经卫生局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乡村医生的转归
    在城市化过渡阶段,乡村医生仍可从事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乡村医生应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方可从事基本医疗工作,但经培训合格后,可继续从事预防保健工作。
(六)社区卫生服务站和防保站从事预防保健工作所需医疗设备的配置
    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防保站,必需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预防保健仪器和设备,配备标准参照《2006年区卫生局对各镇街精神文明考核标准》所列项目。
(七)村卫生所转归期限
    大连湾、辛寨子、凌水、红旗4个地区的村卫生所转变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或防保站的期限是到2006年底;营城子、革镇堡的期限是到2007年底。
五、关于构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保障机制
    (一)在城市化过渡阶段建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或防保站,享受国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惠政策;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由区政府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二)建立预防保健工作监督评价考核机制。为做好我区公共卫生工作,促进基层计划免疫、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开展,区卫生局要制订预防保健体系建设标准和工作任务考核标准,定期检查基层工作,建立奖惩机制,全面推进公共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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